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撤緩,10,200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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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係於民國95年4月19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抗告人乃遲至95年5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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