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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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