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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19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
乙○○
樓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46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5年06月0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全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的老虎鉗壹支、鑰匙壹支,均沒收之。
乙○○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的老虎鉗壹支、鑰匙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乙○○為男女朋友,竟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95年1 月10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共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為警於95年1 月14 日 晚上8 時51分許,在新竹市○○路39號前查獲,並扣得丙○○所有的老虎鉗1 支、鑰匙1 支,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龔紀亞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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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 取│竊取地點│竊取之財│竊取方法 │被害人 │
│ │時 間│ │物 │ │ │
├──┼───┼────┼────┼─────┼────┤
│ 1 │94年12│新竹市中│車牌號碼│丙○○持自│己○○ │
│ │月15日│華路6段 │4773- MX│備之鑰匙1 │ │
│ │晚上 8│459巷「 │自用小客│支,另張玲│ │
│ │時許 │建銘社區│車(遭竊│瑛則在旁把│ │
│ │ │」土地公│時,並未│風之方式,│ │
│ │ │廟旁 │懸掛車牌│共同竊取之│ │
│ │ │ │) │。 │ │
├──┼───┼────┼────┼─────┼────┤
│ 2 │95年 1│新竹市中│車牌號碼│丙○○持其│戊○○ │
│ │月初某│華路6 段│4795- HY│所有足以攻│ │
│ │日上午│295號 │號車牌 2│擊人身,危│ │
│ │11時許│ │面 │害人生命、│ │
│ │ │ │ │身體安全,│ │
│ │ │ │ │在客觀上具│ │
│ │ │ │ │有危險性可│ │
│ │ │ │ │供兇器使用│ │
│ │ │ │ │的老虎鉗1 │ │
│ │ │ │ │支,而張玲│ │
│ │ │ │ │瑛則在旁把│ │
│ │ │ │ │風之方式,│ │
│ │ │ │ │共同竊取之│ │
│ │ │ │ │。 │ │
├──┼───┼────┼────┼─────┼────┤
│ 3 │95年 1│苗栗縣竹│電纜線75│同上2 之方│丁○○(│
│ │月10日│南鎮公義│公尺(22│式。 │管領人)│
│ │晚上8 │里廣源科│mmPVC 風│ │ │
│ │時許 │學園區內│雨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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