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易,201,2006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易字第201號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1號裁定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程序。

惟因公訴人另併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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