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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3樓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公訴,業經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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