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易,352,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且蒞庭公訴檢察官亦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