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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速偵字第1248號),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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