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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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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0年2月9日下午5時30分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
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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