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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東『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東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被告陳東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東『炫』;
⑵於95年4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吉羊路口,不慎撞及周忠逸所有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5571-HM號自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經警檢測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8毫克而查獲。」
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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