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5年度竹北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5年8月29日上午7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湖口鄉湖南村17鄰工地。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
(二)查獲照片4張。
(二)扣案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鍾 小 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