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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5年度竹北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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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月8日埔警偵字第09500089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5年8月31日23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關西鎮○○里○○○路與大德街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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