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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1號
自 訴 人 緯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謙
自訴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
李佩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緯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光電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間經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資通公司)轉投資入主後,嗣於94年10月改名為緯晶光電公司。
被告原係鴻揚光電公司創始股東,於緯創資通公司入主後,原仍擔任自訴人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然於任職期間因所執行之業務涉有重大法律爭議,於94年3 月、8 月間先後遭自訴人公司解除總經理、董事職務,詎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加重誹謗自訴人公司、緯創資通公司之概括犯意,先於95年2 月11日前某日,對不知情之蘋果日報記者楊子如、甲○○不實指控:「緯創資通公司利用大幅度的減資增資與財務性操作,稀釋小股東權益,惡意侵佔公司的經營權。」
、「緯創資通公司‧‧同時意圖低價收購持股,並且在未召開董事會之下,偽造開會證明並自行撤換原經營團隊中2 席董事‧‧」、「緯創資通公司卻以一紙公告撤換總經理,將他改聘為技術長」等足以毀損自訴人公司、緯創資通公司等2 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事項,且經蘋果日報於95年2 月11日B2版以「轉投資糾紛緯創被控偽造文書」為標題,而登出上開內容散布於眾,嗣並於95年3 月27日前後數日將上開報導作為附加檔案,先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予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及其他不特定之4、5人,致自訴人公司、緯創資通公司名譽遭受損害,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等語(按:另緯創資通公司自訴被告加重誹謗部分,業經本院以同案判決無罪在案)。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條定有明文,此為自訴程序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法院受理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上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83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法院院字1306號解釋有案,間接被害人依上開解釋,自不得提起自訴。
申言之,係指從所訴事實形式上觀察如果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直接遭受損害之人而言,若在形式上判斷並非直接被害人,縱令以被害人自居,仍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42 號判例意旨、86年台上字第3656號裁判意旨均可供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認被告向蘋果日報記者指稱:「緯創資通公司利用大幅度的減資增資與財務性操作,稀釋小股東權益,惡意侵佔公司的經營權」、「緯創資通公司在未召開董事會之下,偽造開會證明並自行撤換原經營團隊中2 席董事」、「緯創資通公司以一紙公告撤換總經理,將他改聘為技術長」,而利用蘋果日報於95年2月11日B2版面將上開內容刊登報導,嗣並將上開報導以電子郵件方式郵寄予施振榮及其他不特定之4、5人等語,此觀諸自訴人之自訴狀及準備程序狀甚明。
㈡另蘋果日報當日之報導內容,其標題乃為粗體大字之「轉投資糾紛,緯創被控偽造文書」,副標題則為「發言人:民事訴訟先處理,但絕不軟弱」,內文則如下(以下分段均依報導段落記載),有蘋果日報當天報導之剪報1 份在卷可稽:1(楊子如、甲○○台北報導)看準中小尺寸面板市場在行動電話與3C產品的市場商機,緯創大舉佈局並且轉投資鴻揚光電(緯創入股後更名為緯晶光電),佈局中小吋尺寸IC設計領域。
在投資近2 年後,緯創遭鴻揚光電創辦人乙○○指控緯創利用大幅度的減資增資與財務性操作,稀釋小股東權益,惡意侵佔公司的經營權,同時利用離職後職務交接未清與其專利權申請被異議,技術入股有瑕疵等名義,對乙○○進行假扣押,凍結資金同時利用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使其無法再進行創業。
2雙方各說各話:對此乙○○表示,緯創不但假扣押他的3000萬元資產,同時意圖低價收購持股,並且在未召開董事會之下,偽造開會證明並自行撤換原經營團隊中2 席董事,同時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
乙○○在公司被緯創拿走後,曾憤恨不平的寫信給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盼得到施振榮的應援,在沒有下文後,乙○○決定投訴媒體外,同時將對緯創提出偽造文書及背信的告訴。
針對前鴻揚光電(現緯晶光電)創辦人乙○○的指控,緯創(3231)發言人林福謙說,當初會請乙○○由總經理轉任技術長,主要是因乙○○本身管理上出現問題,但劉不接受安排因而離職。
林福謙認為,鴻揚光電虧損,內部也有員工出現雜音,緯創身為股東,有必要維護股東權益,他進一步指出,緯創入股之後,也只派去一位總經理,原來經營團隊均留任,並無強力入主奪取經營權的意圖。
現在緯創僅先以民事訴訟方式處理,希望為對方留轉圜空間,但不希望被視為軟弱。
乙○○說,鴻揚光電在工研院育成中心創業時,創立資本額約330 萬元,隨經營規模擴大,在2003年下半年引進緯創的資金,2004年底資本額已達2 億元,但緯創不斷對該公司進行大幅度增資與減資,2005年更大幅度減資至6200萬元。
乙○○說,目前中小面板應用廣泛,使得TFT-LCD 面板廠積極跨足,但少量多樣的設計,讓各家設計廠競爭力相差很懸殊,大尺寸的面板廠要跨入也非易事,此一特性讓鴻揚光電有相當大的生存空間,同時與客戶之間是用現金交易,貨到付款的方式獲利。
3總經理遭撤換:由於公司業務擴展速度相當快,目前每月訂單達4 億元,但公司產能只能接2 億元,在找不到外包廠下,赴中國設廠,生產成本可降低4 倍。
乙○○向緯創提出在中國設後段模組廠,卻遭緯創以未達經濟規模,沒有必要打回票,結果緯創在他離開後,竟大舉在中國設廠。
他認為,他離開前公司手上有202 多個客戶,主要是中國2 線手機廠,而每個客戶也有2-3 個專案,每個專案平均約有5000萬元營收,公司轉虧為盈指日可待,但公司在即將轉虧為盈的前夕緯創卻以一紙公告撤換總經理,將他改聘為技術長,讓他很不平。
乙○○說,他曾試圖與緯創溝通,並向銀行貸款盼買回股權,但緯創均相應不理。
他則以「挑戰巨人的牧羊人大衛」來比喻自己的處境。
林福謙則表示,公司減資是為了改善存貨、生產等方面的品質,到去年第四季,緯晶已開始小賺幾百萬元,今年全年則有機會損益平衡。
林福謙說,在去年兩次增資後,緯創對緯晶之持股已增至逾6 成,緯晶資本額也重回近2 億元水準,現在緯創僅先以民事訴訟方式處理,希望為對方留轉圜空間,但不希望被視為軟弱。
㈢則依自訴人上開自訴意旨,及自訴人指稱被告涉嫌誹謗所提出之上開報導內容形式觀之,被告指控之對象均係緯創資通公司,而非自訴人緯晶光電公司,縱自訴人主張伊公司名譽亦受有損害,至多亦僅屬間接被害人而已,則本件自訴人公司既非本案之直接被害人,依上開說明,即不得提起本件自訴,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汪漢卿
法官 李毓華
法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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