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事實
- 一、癸○○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
- 二、癸○○、丙○○夥同大陸地區綽號「小李」、「小林」、「
- 三、丑○○則基於幫助庚○○等人遂行犯罪事實欄二之常業詐欺
- 四、乙○○則係因向庚○○借款,為清償債務,乃主觀上基於幫
- 五、庚○○另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92年8月間起至94年10月
- 六、嗣為警分於:
- (一)94年7月8日晚上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14
- (二)94年10月20日持本院搜索票前往癸○○等人之住居所,查
-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新竹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癸○○、庚○○、子○○、丙○○、辛○○、己○
- 二、訊據被告癸○○、庚○○、子○○、丙○○、辛○○、己○
-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
- (一)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340條、第345條之常業詐欺罪及
- (二)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 (三)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
- (四)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
- (五)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 (六)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
- (七)緩刑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
- 四、核被告癸○○、庚○○、子○○、丙○○、辛○○、己○○
- 五、末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
-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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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辛○○
上三人共同 李晉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庚○○
丑○○(原名壬○○)
上二人共同 房阿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丙○○
8巷1弄15號
己○○
子○○
丁○○
號4樓
甲○○
段439巷88弄75號
乙○○(即范乙○○)
弄6衖25號
上六人共同 許麗美律師
指定辯護人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690號、95年度偵字第55號、第172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882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辛○○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子○○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
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丑○○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三十七至八十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1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1年11月3日縮刑期滿,因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1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癸○○、丙○○夥同大陸地區綽號「小李」、「小林」、「小安」、「小剛」、「阿明」、「小宏」、「阿文」、「小郭」及臺灣地區綽號「阿德」、「阿新」、「阿文」及「阿龍」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4年1月間起,共同籌組詐欺提款車手集團,辛○○、子○○、庚○○、甲○○、己○○、丁○○、戊○○等人則分別於94年3、4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94年4、5月間起至8月上旬止、94年6月間起至查獲止、94年6月下旬起至同年8月上旬止、94年8月下旬起至10月上旬止、94年8月間起至同年10月止、94年8月起至10月加入上開車手集團。
其等由上開大陸人士負責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等,並撥打電話佯以內容為恐嚇、刮刮樂及退稅等名義,對附表一所示之人實施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金額及帳戶匯款以交付財物後,隨即聯繫癸○○、庚○○、子○○、丙○○、辛○○等人負責以如附表二所示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在桃園、新竹及苗栗等地區,提領現金或轉帳至渠等所指示之帳戶,或以電話聯絡己○○、丁○○、甲○○及戊○○等人為之,再分別於其中收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七不等之利益,並均以此為業。
三、丑○○則基於幫助庚○○等人遂行犯罪事實欄二之常業詐欺犯行之犯意,於庚○○自94年8 月26日至同年月30日出境期間,負責接聽上述犯罪事實欄二之大陸人士及提款車手等所撥打之電話,於該段庚○○不在台灣期間,從事與大陸人士及提款車手間之聯繫工作。
四、乙○○則係因向庚○○借款,為清償債務,乃主觀上基於幫助庚○○遂行詐欺取財之犯意,申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及以其夫范振港名義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易付卡等,並於94年9 月間交付庚○○供遂行上開詐欺取財等之犯行,以供抵債之用。
五、庚○○另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92年8 月間起至94年10月間止,開設地下錢莊,供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特定之多數人借款,其利息為每新臺幣(下同)1 萬元,10天為1 期,利息1000元到2000元不等,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因需款孔急,而依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利率、提供擔保及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等向其借款並支付重利。
六、嗣為警分於:
(一)94年7月8日晚上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14號復華銀行提款機前,查獲甲○○持同集團綽號「阿龍」所交付之金融卡,提領或轉帳詐騙所得,並扣得已提領之現金398800元、附表五所示之卡片25張及金融提款機交易明細表102 張等物。
(二)94年10月20日持本院搜索票前往癸○○等人之住居所,查獲癸○○所持有之行動電話、存摺、金融卡、百家樂洗碼數日報表、電話簿、超峰快遞速運收送貨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筆記紙;
丙○○所持有之存摺、辛○○持有之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
庚○○所持有之本票、行動電話、大陸詐騙集團電話聯絡簿、人頭帳戶記事簿、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金融機構代號一覽表、新竹縣竹北巿地主名冊、帳簿、借據、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汽車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子○○所持有之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補充卡、行動電話、手指虎、電腦;
己○○所持有之帳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匯款單、雜記紙、存摺、國民身分證影本、金融卡、行動電話、現金7 萬元;
戊○○所持有之金融卡、帳冊、行動電話、支票;
乙○○所持有之行動電話、記事本等物品。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新竹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丑○○、乙○○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丑○○、乙○○等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L○○、V○○、G○○、宙○○、黃○○、A○○、I○○、U○○、c○○、J○○、B○○、Z○○○○、酉○○、天○○、辰○○、范思美、f○○、b○○、E○○、C○○、卯○○、吳秀蘭、戌○○、玄○○○、X○○、寅○○、亥○○、N○○、午○○、Y○○、Q○○、巳○○、D○○、宇○○、未○○、M○○、K○○、H○○、P○○、a○○、地○○、申○○、d○○、W○○等人於警詢中及證人溫詩怡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並有被害人之轉帳匯款單據、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蒐證照片、通訊監察譯文、電信通聯記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紀錄等在卷可稽。
此外,復有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證物扣案足佐,被告等人之自白有與之相符之證人證言、書證及物證佐之,其自白真實性應足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按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亦即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
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一)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340條、第345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常業重利罪刪除,惟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及第344條之重利罪,其法定刑分別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及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及第345條之常業詐欺罪、常業重利罪之法定刑則分別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等所共犯詐欺犯行如附表一所示、庚○○所犯重利犯行如附表三所示及被告丑○○之幫助常業詐欺犯行,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常業重利罪、幫助詐欺處斷,對被告等較為有利。
(二)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固已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上述用語上之修正,乃因「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
是此項修正之結果,對於本件被告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即可(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會議)。
(三)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修正後則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係將「從犯」修正為「幫助犯」,並明示幫助犯之成立,應以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至於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則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而幫助犯之刑仍維持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效果,此有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基此,本案被告幫助他人所為之詐欺犯行既已既遂,則無論依照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30條,對於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別,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0條之規定即可(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會議)。
(四)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若再犯之罪為「過失犯」,則無累犯規定之適用,然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過失犯亦可構成累犯,此項變動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亦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本件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會議)。
(五)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七)緩刑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
四、核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如犯罪事實欄二(暨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被告庚○○如犯罪事實欄五(暨附表三)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
被告丑○○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幫助恐嚇取財罪;
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僅係單純1 次以幫助遂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交付存摺等物之際應未於主觀上認知到被告庚○○所從事乃常業詐欺罪,且此部分業據公訴人當庭減縮起訴法條如後述,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原認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常業洗錢罪、被告丑○○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幫助常業洗錢罪;
被告乙○○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幫助常業洗錢罪、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幫助恐嚇取財罪,惟此已據公訴人減縮此部分之起訴法條暨罪名,附此敘明。
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就恐嚇取財、常業詐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丑○○、乙○○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以一行為,觸犯常業詐欺、恐嚇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處斷;
被告丑○○以一行為,觸犯幫助常業詐欺、幫助恐嚇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常業詐欺等罪處斷。
被告庚○○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常業重利2罪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癸○○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1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1 年11月3日縮刑期滿,因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1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各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等均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移送併案部分(95年度偵字第882號),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該部分事實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且為公訴人當庭擴張起訴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究,亦附此說明。
爰審酌被告等人分別於該犯罪集團內所涉入之程度、參與集團之時間、以及其等均不思靠己勞力獲取正當報酬,為圖不法財物,而詐騙多名被害人,詐欺金額甚鉅,所生危害非輕,惟兼衡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及素行、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丙○○、丑○○、乙○○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第346條之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被告丙○○、丑○○、乙○○並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丙○○及丑○○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其2人因一時疏於注意致罹刑章,經此次論罪處刑之刑事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本院認其2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末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沒收乃從刑種類之一,本案之主刑既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則沒收自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13、15至23、37至80及附表五編號1 至2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癸○○、庚○○、子○○、丙○○、辛○○、己○○、丁○○、甲○○、戊○○、丑○○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1、32所示之物為被告庚○○供犯罪所用之物;
均據被告等供承在卷,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四編號14、24至30所示被告乙○○及被害人地○○等所簽發之本票,雖係被告庚○○為犯罪事實欄五所示犯行所得之物,惟因係被告庚○○貸款予被害人等之債權及擔保證明,僅應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餘合法之權利尚非不得憑該票據行使之,又無法證明該扣案之本票已全部清償本金完畢,是尚不宜宣告沒收;
另附表四編號33、34所示被害人g○○等之國民身分證、汽車行照,係供被告庚○○作為擔保質押所用,本院亦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又附表四編號82、83之行動電話1 支、記事本2 本及編號84之現金7萬元,雖分別係被告乙○○、己○○所有,惟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而編號85之贓款乃被害人因詐騙所匯入之款項,非被告所有,故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28條、第30條、47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4 0條、修正前刑法第34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相關法條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時間 │匯入之銀行、戶│匯入金額及被告│
│ │ │ │名及帳號。 │等刊登之聯絡電│
│ │ │ │ │話 │
├──┼───┼───┼───────┼───────┤
│ 1 │L○○│94年7 │戶名:蔡東霖 │13萬元(因被害│
│ │ │月7日 │帳號:台灣中小│人於匯款單收款│
│ │ │14時30│企業銀行高雄博│人欄填載有誤而│
│ │ │分 │愛分行00000000│匯款未果) │
│ │ │ │90 │ │
├──┼───┼───┼───────┼───────┤
│ 2 │V○○│94年7 │戶名:張仁媛 │5萬元 │
│ │ │月7日 │帳號:北投郵局│ │
│ │ │17時30│明德局00000000│ │
│ │ │分 │67305 │ │
├──┼───┼───┼───────┼───────┤
│ 3 │G○○│94年8 │戶名:不詳 │1萬2,000元 │
│ │ │月9日 │帳號:臺南大光│ │
│ │ │13時許│郵局0000000000│ │
│ │ │ │2548 │ │
├──┼───┼───┼───────┼───────┤
│ 4 │宙○○│94年8 │戶名:林來吟 │3萬元 │
│ │ │月23日│帳號:中和連城│ │
│ │ │10時許│路郵局00000000│ │
│ │ │ │427886 │ │
├──┼───┼───┼───────┼───────┤
│ 5 │黃○○│94年5 │戶名:不詳 │6萬7,767元 │
│ │ │月28日│帳號:華南商業│電話:00000000│
│ │ │10時50│銀行大同分行00│41號 │
│ │ │分 │0000000000000 │ │
├──┼───┼───┼───────┼───────┤
│ 6 │A○○│94年6 │戶名:不詳 │5萬元 │
│ │ │月15日│帳號:高雄六龜│ │
│ │ │15時許│郵局0000000000│ │
│ │ │ │9698 │ │
├──┼───┼───┼───────┼───────┤
│ 7 │I○○│94年6 │戶名:吳健三 │分別為13萬元及│
│ │ │月15日│帳號:彰化員林│7萬元,總計20 │
│ │ │14時 │郵局0000000000│萬元 │
│ │ │ │6599 │ │
│ │ │ │戶名:蘇來金 │ │
│ │ │ │帳號:高雄六龜│ │
│ │ │ │郵局0000000000│ │
│ │ │ │9698 │ │
├──┼───┼───┼───────┼───────┤
│ 8 │U○○│94年9 │戶名:不詳 │6萬6,000元 │
│ │ │月4日 │帳號:台新銀行│ │
│ │ │16時7 │中壢分行012101│ │
│ │ │分 │00000000 │ │
├──┼───┼───┼───────┼───────┤
│ 9 │c○○│94年8 │戶名:許惠玲 │3萬元 │
│ │ │月29日│帳號:苗栗竹南│ │
│ │ │ │郵局0000000000│ │
│ │ │ │78951 │ │
├──┼───┼───┼───────┼───────┤
│ 10 │J○○│94年10│戶名:洪正杰 │分別為8萬元及5│
│ │ │月17日│帳號:中國信託│萬元,總計13萬│
│ │ │12時許│商業銀行299540│元 │
│ │ │ │565023 │ │
├──┼───┼───┼───────┼───────┤
│ 11 │B○○│94年10│戶名:不詳 │分別匯4,981元 │
│ │ │月1日 │帳號:第一商業│及1萬1,096元 │
│ │ │凌晨0 │銀行新莊分行 │電話:00000000│
│ │ │時30分│00000000000000│74 │
├──┼───┼───┼───────┼───────┤
│ 12 │歐陽沈│94年9 │戶名:陳連強 │10萬元 │
│ │圓珠 │月22日│帳號:高雄府北│ │
│ │ │16時30│郵局0000000000│ │
│ │ │分 │4304 │ │
├──┼───┼───┼───────┼───────┤
│ 13 │酉○○│94年8 │戶名:莊斯揚 │6萬5,000元 │
│ │ │月29日│帳號:桃園金陵│ │
│ │ │ │郵局0000000000│ │
│ │ │ │6682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14 │天○○│94年8 │戶名:不詳 │4萬元 │
│ │ │月30日│帳號:盧竹大竹│ │
│ │ │11時 │郵局0000000000│ │
│ │ │ │200 │ │
├──┼───┼───┼───────┼───────┤
│ 15 │亓望驊│94年5 │戶名:呂蘇來金│3萬元 │
│ │ │月20日│帳號:高雄六龜│ │
│ │ │15時3 │郵局0000000000│ │
│ │ │分許 │9698 │ │
├──┼───┼───┼───────┼───────┤
│ 16 │范思美│94年5 │戶名:郝國強 │6萬元 │
│ │ │月30日│帳號:中國信託│ │
│ │ │18時 │商業銀行雙和分│ │
│ │ │ │行000000000000│ │
│ │ │ │1 │ │
├──┼───┼───┼───────┼───────┤
│ 17 │f○○│94年8 │戶名:許惠玲 │1萬元 │
│ │ │月24日│帳號:苗栗竹南│ │
│ │ │16時12│郵局0000000000│ │
│ │ │分 │78951 │ │
├──┼───┼───┼───────┼───────┤
│ 18 │b○○│94年9 │戶名:江春勝 │分別為4萬元及3│
│ │ │月9日 │帳號:苗栗頭份│萬元,總計7萬 │
│ │ │16時37│郵局0000000000│元 │
│ │ │分 │7647 │ │
├──┼───┼───┼───────┼───────┤
│ 19 │E○○│94年5 │戶名:徐佳盈 │分別為5萬元及2│
│ │ │月25日│帳號:宜蘭郵局│萬元,總計7萬 │
│ │ │16時 │00000000000000│元 │
├──┼───┼───┼───────┼───────┤
│ 20 │C○○│94年9 │戶名:許煥成 │5,000元 │
│ │ │月7日 │帳號:台灣企業│ │
│ │ │ │銀行竹南分行00│ │
│ │ │ │000000000000 │ │
├──┼───┼───┼───────┼───────┤
│ 21 │卯○○│94年9 │戶名:不詳 │2萬5,679元 │
│ │ │月底 │帳號:中國農民│電話:00000000│
│ │ │ │銀行礁溪分行00│04,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
├──┼───┼───┼───────┼───────┤
│ 22 │吳秀蘭│94年10│戶名:謝志清 │4萬元 │
│ │ │月6日 │帳號:00000000│ │
│ │ │16時12│466778 │ │
│ │ │分 │ │ │
├──┼───┼───┼───────┼───────┤
│ 23 │戌○○│94年8 │戶名:鄭婷婷 │10萬元 │
│ │ │月8日 │帳號:第一商業│ │
│ │ │23時 │銀行永和分行23│ │
│ │ │ │000000000 │ │
├──┼───┼───┼───────┼───────┤
│ 24 │李潘雞│94年8 │戶名:林家佑 │分別均為10萬元│
│ │妹 │月26日│帳號:新竹郵局│,總計20萬元 │
│ │ │10時許│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吳克光 │ │
│ │ │ │帳號:臺中水湳│ │
│ │ │ │郵局0000000000│ │
│ │ │ │9828 │ │
├──┼───┼───┼───────┼───────┤
│ 25 │X○○│94年8 │戶名:張旭韡 │分別為14萬元及│
│ │ │月8日 │帳號:新竹中小│2萬5,000元、1 │
│ │ │中午 │企業銀行062100│萬2,000元,總 │
│ │ │ │17641 │計17萬7,000元 │
├──┼───┼───┼───────┼───────┤
│ 26 │寅○○│94年6 │戶名:徐佳盈 │分別為9萬元及1│
│ │ │月2日 │帳號:宜蘭郵局│萬5,000元,總 │
│ │ │14時許│00000000000000│計10萬5,000元 │
├──┼───┼───┼───────┼───────┤
│ 27 │亥○○│94年9 │戶名:林明玉 │5,000元 │
│ │ │月14 │帳號:大眾銀行│ │
│ │ │日 │000000000000 │ │
├──┼───┼───┼───────┼───────┤
│ 28 │N○○│94年10│戶名:江春勝 │3萬元 │
│ │ │月12日│帳號:郵局0291│ │
│ │ │ │0000000000 │ │
├──┼───┼───┼───────┼───────┤
│ 29 │午○○│94年10│戶名:張萬來 │7萬元 │
│ │ │月10日│帳號:中國農民│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1 │ │
├──┼───┼───┼───────┼───────┤
│ 30 │D○○│94年8 │戶名:王箭飛 │分別為2萬7,000│
│ │ │月8日 │帳號:郵局0011│元及5萬元,總 │
│ │ │中午 │0000000000 │計7萬7,000元 │
├──┼───┼───┼───────┼───────┤
│ 31 │a○○│94年9 │戶名:不詳 │5,981元 │
│ │ │月22日│帳號:第一商業│ │
│ │ │20時30│銀行新莊分行 │ │
│ │ │分 │00000000000000│ │
├──┼───┼───┼───────┼───────┤
│ 32 │Y○○│94年9 │戶名:許煥成 │分別為3萬元及2│
│ │ │月5日 │帳號:臺灣中小│萬元,總計5萬 │
│ │ │、6日 │企業銀行竹南分│元 │
│ │ │ │行00000000000 │ │
├──┼───┼───┼───────┼───────┤
│ 33 │Q○○│94年10│戶名:劉駿謀 │5,050元 │
│ │ │月5日 │帳號:臺北國際│ │
│ │ │ │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 │行000000000000│ │
│ │ │ │0 │ │
├──┼───┼───┼───────┼───────┤
│ 34 │巳○○│94年9 │戶名:吳金山 │3,000元 │
│ │ │月24日│帳號:第一商業│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1 │ │
├──┼───┼───┼───────┼───────┤
│ 35 │宇○○│94年9 │戶名:吳金山 │8,999元 │
│ │ │月10日│帳號:第一商業│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1 │ │
├──┼───┼───┼───────┼───────┤
│ 36 │未○○│94年9 │戶名:江春勝 │2萬5,000元 │
│ │ │月14日│帳號:郵局0291│ │
│ │ │ │0000000000 │ │
├──┼───┼───┼───────┼───────┤
│ 37 │M○○│94年9 │戶名:江春勝 │2萬元 │
│ │ │月12日│帳號:郵局0291│ │
│ │ │ │0000000000 │ │
├──┼───┼───┼───────┼───────┤
│ 38 │K○○│94年9 │戶名:許煥成 │3萬元 │
│ │ │月6日 │帳號:臺灣中小│ │
│ │ │ │企業銀行竹南分│ │
│ │ │ │行00000000000 │ │
├──┼───┼───┼───────┼───────┤
│ 39 │H○○│94年8 │戶名:張旭韡 │1萬元 │
│ │ │月30日│帳號:新竹中小│ │
│ │ │ │企業銀行062100│ │
│ │ │ │17641 │ │
├──┼───┼───┼───────┼───────┤
│ 40 │P○○│94年5 │戶名:徐佳盈 │42萬元 │
│ │ │月28日│帳號:宜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78951 │ │
└──┴───┴───┴───────┴───────┘
附表二
┌─┬──────────┬─────────┬────┬──────────┐
│編│ 銀 行 │ 帳 號 │開戶人 │ 匯入金額 │
│號│ │ │ 姓名 │ │
├─┼──────────┼─────────┼────┼──────────┤
│1 │中國信託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黃瀞雯 │15000 │
├─┼──────────┼─────────┼────┼──────────┤
│2 │中國信託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鐘敏方 │21000;20000;36000 │
├─┼──────────┼─────────┼────┼──────────┤
│3 │中國信託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 │莊英成 │100000;150000 │
├─┼──────────┼─────────┼────┼──────────┤
│4 │六龜分局 │00000000009698 │呂蘇來金│29000 │
├─┼──────────┼─────────┼────┼──────────┤
│5 │板橋大觀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N○○ │ │
├─┼──────────┼─────────┼────┼──────────┤
│6 │台北國際新湖分行 │0000000000000 │陳偉強 │ │
├─┼──────────┼─────────┼────┼──────────┤
│7 │合庫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0 │陳偉強 │ │
├─┼──────────┼─────────┼────┼──────────┤
│8 │中國信託雙和分行 │000000000000 │郝國強 │ │
├─┼──────────┼─────────┼────┼──────────┤
│9 │新竹經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曾彥銘 │ │
├─┼──────────┼─────────┼────┼──────────┤
│10│中國信託仁愛分行 │000000000000 │周松霖 │15000 │
├─┼──────────┼─────────┼────┼──────────┤
│11│華銀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 │蕭建成 │ │
├─┼──────────┼─────────┼────┼──────────┤
│12│聯邦龍潭分行 │000000000000 │韓國駿 │ │
├─┼──────────┼─────────┼────┼──────────┤
│13│新竹國際平鎮分行 │00000000000 │韓國駿 │ │
├─┼──────────┼─────────┼────┼──────────┤
│14│中國信託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黃荻葉 │22000 │
├─┼──────────┼─────────┼────┼──────────┤
│15│中國信託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 │吳英豪 │14000 │
├─┼──────────┼─────────┼────┼──────────┤
│16│富邦萬華銀行 │000000000000 │張錦桂 │ │
├─┼──────────┼─────────┼────┼──────────┤
│17│三重溪尾郵局 │00000000000000 │張錦桂 │ │
├─┼──────────┼─────────┼────┼──────────┤
│18│中國信託公館分行 │00000000000-00 │辛○○ │12000;8900 │
├─┼──────────┼─────────┼────┼──────────┤
│19│中國信託南京東分行 │000000000000 │李昱緯 │ │
├─┼──────────┼─────────┼────┼──────────┤
│20│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 │20000 │
├─┼──────────┼─────────┼────┼──────────┤
│2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王純達 │263000 │
├─┼──────────┼─────────┼────┼──────────┤
│22│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丙○○ │ │
├─┼──────────┼─────────┼────┼──────────┤
│23│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丙○○ │ │
├─┼──────────┼─────────┼────┼──────────┤
│24│臺灣銀行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 │張瑋菁 │27000 │
├─┼──────────┼─────────┼────┼──────────┤
│25│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陳小如 │ │
├─┼──────────┼─────────┼────┼──────────┤
│26│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何威豫 │13983 │
├─┼──────────┼─────────┼────┼──────────┤
│27│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莊斯揚 │ │
├─┼──────────┼─────────┼────┼──────────┤
│28│中和連城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林來吟 │ │
├─┼──────────┼─────────┼────┼──────────┤
│29│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洪宏銘 │ │
├─┼──────────┼─────────┼────┼──────────┤
│30│新竹國際商銀延平分行│00000000000 │張旭韡 │ │
├─┼──────────┼─────────┼────┼──────────┤
│31│郵局 │00000000000000 │吳玉君 │50000;30000 │
├─┼──────────┼─────────┼────┼──────────┤
│32│郵局 │00000000000000 │張宏彬 │100000;50000;86000│
├─┼──────────┼─────────┼────┼──────────┤
│33│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 │柳煌坤 │ │
├─┼──────────┼─────────┼────┼──────────┤
│34│台新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0 │許惠玲 │ │
├─┼──────────┼─────────┼────┼──────────┤
│35│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 │陳金隆 │ │
├─┼──────────┼─────────┼────┼──────────┤
│36│臺灣中小企銀竹南分行│00000000000 │許煥成 │ │
├─┼──────────┼─────────┼────┼──────────┤
│37│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 │許惠玲 │ │
├─┼──────────┼─────────┼────┼──────────┤
│38│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000000000000 │沈錦鳳 │ │
├─┼──────────┼─────────┼────┼──────────┤
│39│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超群資訊│10000 │
│ │ │ │社 │ │
├─┼──────────┼─────────┼────┼──────────┤
│40│郵局 │00000000000000 │林軒豪 │ │
├─┼──────────┼─────────┼────┼──────────┤
│41│華僑銀行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 │江坤財 │100000 │
├─┼──────────┼─────────┼────┼──────────┤
│42│台北國際商銀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 │劉駿謀 │ │
├─┼──────────┼─────────┼────┼──────────┤
│43│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明格廣告│88000 │
│ │ │ │有限公司│ │
├─┼──────────┼─────────┼────┼──────────┤
│44│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癸○○ │ │
├─┼──────────┼─────────┼────┼──────────┤
│45│萬泰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楊士明 │ │
├─┼──────────┼─────────┼────┼──────────┤
│46│玉山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 │蔡明致 │ │
├─┼──────────┼─────────┼────┼──────────┤
│47│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壬○○ │13000 │
├─┼──────────┼─────────┼────┼──────────┤
│48│中國信託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鐘敏方 │ │
├─┼──────────┼─────────┼────┼──────────┤
│49│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張秀玲 │ │
├─┼──────────┼─────────┼────┼──────────┤
│50│郵局 │00000000000000 │陳文龍 │ │
├─┼──────────┼─────────┼────┼──────────┤
│51│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林秋樺 │ │
├─┼──────────┼─────────┼────┼──────────┤
│52│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林明玉 │ │
├─┼──────────┼─────────┼────┼──────────┤
│53│農民銀行 │00000000001 │張萬來 │ │
├─┼──────────┼─────────┼────┼──────────┤
│54│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陳黔宜 │ │
├─┼──────────┼─────────┼────┼──────────┤
│55│第一銀行 │00000000001 │吳金山 │ │
├─┼──────────┼─────────┼────┼──────────┤
│56│郵局 │00000000004304 │陳連強 │ │
├─┼──────────┼─────────┼────┼──────────┤
│57│新竹商銀 │00000000000 │陳卿耀 │ │
├─┼──────────┼─────────┼────┼──────────┤
│58│上海銀行 │00000000000000 │郭瑞誠 │ │
├─┼──────────┼─────────┼────┼──────────┤
│59│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張珂珍 │ │
├─┼──────────┼─────────┼────┼──────────┤
│60│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葉國貞 │ │
├─┼──────────┼─────────┼────┼──────────┤
│61│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吳培欽 │ │
├─┼──────────┼─────────┼────┼──────────┤
│62│郵局 │00000000006682 │莊斯揚 │ │
├─┼──────────┼─────────┼────┼──────────┤
│63│郵局 │00000000000000 │林家佑 │ │
├─┼──────────┼─────────┼────┼──────────┤
│64│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蔡雅伊 │ │
├─┼──────────┼─────────┼────┼──────────┤
│65│郵局 │00000000000000 │鄭宗仁 │ │
├─┼──────────┼─────────┼────┼──────────┤
│66│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吳東和 │ │
├─┼──────────┼─────────┼────┼──────────┤
│67│郵局 │00000000007647 │江春勝 │ │
├─┼──────────┼─────────┼────┼──────────┤
│68│郵局 │00000000000000 │徐倩儀 │ │
├─┼──────────┼─────────┼────┼──────────┤
│69│郵局 │00000000000000 │謝志青 │ │
├─┼──────────┼─────────┼────┼──────────┤
│70│郵局 │00000000000000 │王箭飛 │ │
├─┼──────────┼─────────┼────┼──────────┤
│71│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陳霜琪 │ │
├─┼──────────┼─────────┼────┼──────────┤
│72│郵局 │00000000000000 │陳卿耀 │ │
├─┼──────────┼─────────┼────┼──────────┤
│73│新竹商銀 │00000000000 │戴維寬 │ │
├─┼──────────┼─────────┼────┼──────────┤
│74│郵局 │00000000000000 │溫明剛 │ │
├─┼──────────┼─────────┼────┼──────────┤
│75│郵局 │00000000000000 │即徐倩儀│ │
├─┼──────────┼─────────┼────┼──────────┤
│76│第七銀行 │0000000000000 │ │ │
├─┼──────────┼─────────┼────┼──────────┤
│77│第七銀行 │0000000000000 │ │ │
├─┼──────────┼─────────┼────┼──────────┤
│78│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 │ │
├─┼──────────┼─────────┼────┼──────────┤
│79│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 │ │
├─┼──────────┼─────────┼────┼──────────┤
│80│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 │ │
├─┼──────────┼─────────┼────┼──────────┤
│81│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 │ │
├─┼──────────┼─────────┼────┼──────────┤
│82│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鍾義正 │ │
├─┼──────────┼─────────┼────┼──────────┤
│83│農民銀行 │00000000000 │徐宏昌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放款日期│放 款 地 點 │放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
│ 1 │g○○│92年8月8│不詳 │12萬元、│10天1000元至│
│ │ │日及92年│ │3萬元 │2000元間 │
│ │ │8月14日 │ │ │ │
├──┼───┼────┼──────┼────┼──────┤
│ 2 │F○○│93年6月2│不詳 │20萬元 │10天1000元至│
│ │ │日 │ │13萬元 │2000元間 │
├──┼───┼────┼──────┼────┼──────┤
│ 3 │地○○│94年4月 │新竹縣湖口鄉│4萬元 │10天20分 │
│ │ │20日 │成功路阿宏榔│3萬元 │10天15分 │
│ │ │ │攤 │ │ │
├──┼───┼────┼──────┼────┼──────┤
│ 4 │申○○│94年6月1│新竹縣湖鄉八│3萬元 │10天20分 │
│ │ │日 │德路某處 │ │ │
├──┼───┼────┼──────┼────┼──────┤
│ 5 │S○○│94年6月9│不詳 │1萬元 │10天20分 │
│ │ │日 │ │ │ │
├──┼───┼────┼──────┼────┼──────┤
│ 6 │T○○│94年6月 │不詳 │2萬元 │10天20分 │
│ │(本名 │10日 │ │ │ │
│ │葉以軒│ │ │ │ │
│ │) │ │ │ │ │
├──┼───┼────┼──────┼────┼──────┤
│ 7 │d○○│94年7月 │新竹縣竹北市│5萬元 │10天20分 │
│ │ │21日 │全國加油站旁│ │ │
├──┼───┼────┼──────┼────┼──────┤
│ 8 │乙○○│94年9月9│新竹縣竹北市│3萬元 │10天15分 │
│ │(即范 │日 │中華路地晶鑽│ │ │
│ │乙○○│ │洗車場 │ │ │
│ │) │ │ │ │ │
├──┼───┼────┼──────┼────┼──────┤
│ 9 │O○○│94年9月9│不詳 │3萬元 │10天1000元至│
│ │ │日 │ │ │2000元間 │
├──┼───┼────┼──────┼────┼──────┤
│ 10 │W○○│94年9月 │新竹縣湖口鄉│10萬元 │10天15分 │
│ │ │14日 │工業區○○路│ │ │
│ │ │ │與大智路 │ │ │
├──┼───┼────┼──────┼────┼──────┤
│ 11 │e○○│94年9月 │不詳 │1萬元 │1個月30分 │
│ │ │26日 │ │ │ │
├──┼───┼────┼──────┼────┼──────┤
│ 12 │R○○│94年10月│不詳 │3萬元 │1個月30分 │
│ │ │2日 │ │ │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NOKIA2100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163478 │
├──┼────────────────┼──┼───────┤
│ 2 │亞太Pantech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5 │
├──┼────────────────┼──┼───────┤
│ 3 │NOKIA8250行動電話(黑) │1支 │序號:歸零 │
│ │ │ │ │
├──┼────────────────┼──┼───────┤
│ 4 │NOKIA8250行動電話(銀) │1支 │序號:歸零 │
│ │ │ │ │
├──┼────────────────┼──┼───────┤
│ 5 │HITACHI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101065 │
├──┼────────────────┼──┼───────┤
│ 6 │丙○○中國信託存摺 │1本 │帳號:000000000│
│ │ │ │065 │
├──┼────────────────┼──┼───────┤
│ 7 │癸○○中國信託存摺 │1本 │帳號:000000000│
│ │ │ │173 │
├──┼────────────────┼──┼───────┤
│ 8 │中國信託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
│ │ │ │977 │
├──┼────────────────┼──┼───────┤
│ 9 │百家樂洗碼數日報表 │46張│ │
│ │ │ │ │
├──┼────────────────┼──┼───────┤
│ 10 │電話薄 │2本 │ │
│ │ │ │ │
├──┼────────────────┼──┼───────┤
│ 11 │辛○○中國信託存摺 │3本 │帳號:000000000│
│ │ │ │624 │
├──┼────────────────┼──┼───────┤
│ 12 │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卡號:000000000│
│ │ │ │0000000 │
├──┼────────────────┼──┼───────┤
│ 13 │SonyEricsson手機Z800型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053856 │
├──┼────────────────┼──┼───────┤
│ 14 │本票 │3張 │乙○○開立 │
│ │ │ │ │
├──┼────────────────┼──┼───────┤
│ 15 │NOKIA3315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591324 │
├──┼────────────────┼──┼───────┤
│ 16 │NOKIA8250行動電話 │1支 │序號:歸零 │
│ │ │ │ │
├──┼────────────────┼──┼───────┤
│ 17 │NOKIA3310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244844 │
├──┼────────────────┼──┼───────┤
│ 18 │SHARP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499341 │
├──┼────────────────┼──┼───────┤
│ 19 │SAMSUNG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874364 │
├──┼────────────────┼──┼───────┤
│ 20 │大陸詐騙集團電話聯絡簿 │1本 │ │
│ │ │ │ │
├──┼────────────────┼──┼───────┤
│ 21 │人頭電話記事薄 │1本 │ │
│ │ │ │ │
├──┼────────────────┼──┼───────┤
│ 22 │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金融機構代│1張 │ │
│ │號一覽表 │ │ │
├──┼────────────────┼──┼───────┤
│ 23 │新竹縣竹北市地主名冊 │5份 │ │
│ │ │ │ │
├──┼────────────────┼──┼───────┤
│ 24 │本票(編號007361至007366) │6張 │ │
│ │ │ │ │
├──┼────────────────┼──┼───────┤
│ 25 │本票(編號544455至544457) │3張 │ │
│ │ │ │ │
├──┼────────────────┼──┼───────┤
│ 26 │本票(編號592807、592811、592812)│3張 │ │
│ │ │ │ │
├──┼────────────────┼──┼───────┤
│ 27 │本票(編號052146至052149) │4張 │ │
│ │ │ │ │
├──┼────────────────┼──┼───────┤
│ 28 │本票(編號497624) │1張 │ │
│ │ │ │ │
├──┼────────────────┼──┼───────┤
│ 29 │本票(編號592808至592810) │3張 │ │
│ │ │ │ │
├──┼────────────────┼──┼───────┤
│ 30 │本票(編號541130、541131) │2張 │ │
│ │ │ │ │
├──┼────────────────┼──┼───────┤
│ 31 │帳簿 │1本 │ │
│ │ │ │ │
├──┼────────────────┼──┼───────┤
│ 32 │借據 │2張 │ │
│ │ │ │ │
├──┼────────────────┼──┼───────┤
│ 33 │身分證 │3張 │g○○、F○○│
│ │ │ │、何智國 │
├──┼────────────────┼──┼───────┤
│ 34 │汽車行照 │1張 │車主g○○、車│
│ │ │ │號5P-0802 │
├──┼────────────────┼──┼───────┤
│ 35 │身分證影本 │1張 │葉以軒 │
│ │ │ │ │
├──┼────────────────┼──┼───────┤
│ 36 │汽車駕照影本 │1張 │O○○ │
│ │ │ │ │
├──┼────────────────┼──┼───────┤
│ 37 │郵局郵政儲金存簿 │1本 │帳號:000000000│
│ │ │ │76039 │
├──┼────────────────┼──┼───────┤
│ 38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
│ │ │ │76039 │
├──┼────────────────┼──┼───────┤
│ 39 │行動電話補充卡 │16張│ │
│ │ │ │ │
├──┼────────────────┼──┼───────┤
│ 40 │LG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064224 │
├──┼────────────────┼──┼───────┤
│ 41 │MOTOROLA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404279 │
├──┼────────────────┼──┼───────┤
│ 42 │手指虎 │1個 │ │
│ │ │ │ │
├──┼────────────────┼──┼───────┤
│ 43 │電腦 │1組 │含螢幕、主機、│
│ │ │ │鍵盤 │
├──┼────────────────┼──┼───────┤
│ 44 │帳冊 │1本 │ │
│ │ │ │ │
├──┼────────────────┼──┼───────┤
│ 45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疊 │ │
│ │ │ │ │
├──┼────────────────┼──┼───────┤
│ 46 │郵局匯款單 │3張 │ │
│ │ │ │ │
├──┼────────────────┼──┼───────┤
│ 47 │雜記紙 │1張 │ │
│ │ │ │ │
├──┼────────────────┼──┼───────┤
│ 48 │林秋樺第一銀行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1組 │ │
│ │ │ │ │
├──┼────────────────┼──┼───────┤
│ 49 │林明玉大眾銀行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1組 │ │
│ │ │ │ │
├──┼────────────────┼──┼───────┤
│ 50 │張萬來農民銀行存摺 │1本 │ │
│ │ │ │ │
├──┼────────────────┼──┼───────┤
│ 51 │陳黔宜聯邦銀行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1組 │ │
│ │ │ │ │
├──┼────────────────┼──┼───────┤
│ 52 │吳金山第一銀行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 │ │ │
├──┼────────────────┼──┼───────┤
│ 53 │陳連強郵局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 │ │ │
├──┼────────────────┼──┼───────┤
│ 54 │陳卿耀新竹商銀存摺、金融卡及身分│1組 │ │
│ │證影本 │ │ │
├──┼────────────────┼──┼───────┤
│ 55 │郭瑞誠上海銀行存摺、金融卡及身分│1組 │ │
│ │證影本 │ │ │
├──┼────────────────┼──┼───────┤
│ 56 │張珂珍玉山銀行存摺、金融卡及身分│1組 │ │
│ │證影本 │ │ │
├──┼────────────────┼──┼───────┤
│ 57 │葉國貞臺北富邦銀行存摺、金融卡及│1組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58 │吳培欽中國信託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 │ │ │
├──┼────────────────┼──┼───────┤
│ 59 │莊斯揚郵局存摺、金融卡及身分證影│1組 │ │
│ │本 │ │ │
├──┼────────────────┼──┼───────┤
│ 60 │林家佑郵局存摺、金融卡及身分證影│1組 │ │
│ │本 │ │ │
├──┼────────────────┼──┼───────┤
│ 61 │蔡雅伊誠泰銀行存摺、金融卡及身分│1組 │ │
│ │證影本 │ │ │
├──┼────────────────┼──┼───────┤
│ 62 │鄭宗仁郵局存摺、金融卡及身分證影│1組 │ │
│ │本 │ │ │
├──┼────────────────┼──┼───────┤
│ 63 │吳東和聯邦銀行存摺、金融卡及身分│1組 │ │
│ │證影本 │ │ │
├──┼────────────────┼──┼───────┤
│ 64 │江春勝郵局存摺 │1本 │ │
│ │ │ │ │
├──┼────────────────┼──┼───────┤
│ 65 │徐倩儀郵局存摺 │1本 │ │
│ │ │ │ │
├──┼────────────────┼──┼───────┤
│ 66 │謝志青郵局存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1組 │ │
│ │ │ │ │
├──┼────────────────┼──┼───────┤
│ 67 │王箭飛郵局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1組 │ │
│ │ │ │ │
├──┼────────────────┼──┼───────┤
│ 68 │陳霜琪聯邦銀行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1組 │ │
│ │ │ │ │
├──┼────────────────┼──┼───────┤
│ 69 │陳卿耀郵局存摺及身分證影本 │1組 │ │
│ │ │ │ │
├──┼────────────────┼──┼───────┤
│ 70 │戴維寬新竹商銀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 │ │ │
├──┼────────────────┼──┼───────┤
│ 71 │溫明寬郵局存摺及金融卡 │1組 │ │
│ │ │ │ │
├──┼────────────────┼──┼───────┤
│ 72 │行動電話 │6支 │含SIM卡 │
│ │ │ │序號:000000000│
│ │ │ │312440、353432│
│ │ │ │00000000000、3│
│ │ │ │00000000000000│
│ │ │ │另3支已歸零 │
├──┼────────────────┼──┼───────┤
│ 73 │ELIYA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125458 │
├──┼────────────────┼──┼───────┤
│ 74 │郵局金融卡 │3張 │帳號:000000000│
│ │ │ │77647、0000000│
│ │ │ │0000000、02810│
│ │ │ │000000000 │
├──┼────────────────┼──┼───────┤
│ 75 │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
│ │ │ │63 │
├──┼────────────────┼──┼───────┤
│ 76 │中國農民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
│ │ │ │31 │
├──┼────────────────┼──┼───────┤
│ 77 │大眾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
│ │ │ │642 │
├──┼────────────────┼──┼───────┤
│ 78 │金融卡 │8張 │第七商銀2張、 │
│ │ │ │中國信託3張、 │
│ │ │ │土地銀行2張、 │
│ │ │ │農民銀行1張 │
├──┼────────────────┼──┼───────┤
│ 79 │帳冊 │1本 │ │
│ │ │ │ │
├──┼────────────────┼──┼───────┤
│ 80 │行動電話 │2支 │含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SIM │
│ │ │ │卡 │
├──┼────────────────┼──┼───────┤
│ 81 │支票 │1張 │票號:FA0000000│
│ │ │ │ │
├──┼────────────────┼──┼───────┤
│ 82 │Innostream行動電話 │1支 │序號:000000000│
│ │ │ │384126 │
├──┼────────────────┼──┼───────┤
│ 83 │記事本 │2本 │ │
│ │ │ │ │
├──┼────────────────┼──┼───────┤
│ 84 │現金 │7 萬│ │
│ │ │元 │ │
├──┼────────────────┼──┼───────┤
│ 85 │贓款 │3988│ │
│ │ │00元│ │
└──┴────────────────┴──┴───────┘
附表五:
1.大眾銀行000000000000
0.第一銀行00000000000
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0.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
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0.郵局00000000000000
0.中國農民銀行00000000000
0.台灣企銀0000000000
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00.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
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
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
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00.郵局00000000000000
00.commercial banZ000000000000000000.輔仁大學校園卡0000000000000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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