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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供訴,業經協商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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