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訴,641,200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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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前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之前科,最近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二竊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0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該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28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5月23日停止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因其有違反保護管束事由,再經該院以92毒聲字第47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於92年10月9日接受戒治執行,於93年5月6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

(三)詎其仍不知悛悔,另行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7月15日晚上9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三民麥當勞廁所內,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為警於95年7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三民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1件、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3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件。

(三)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查獲現場相片3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另扣案物依法沒收。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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