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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尚另涉犯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在案(95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故本案尚有追加起訴部分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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