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媛原名陳依穠.
指定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65號等),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6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淑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