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訴緝,32,2006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二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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