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附民緝,3,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二號(
上列被告乙○○因被訴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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