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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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