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易,180,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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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被告甲○○竊盜一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涉嫌竊盜嫌疑重大,且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予以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六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被告甲○○執行該戒治處分,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算等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竹檢慎敦九五戒執一一三字第二四六0一號函暨所檢附之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查,是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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