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易,31,2008041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97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簡易」二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簡易」二字係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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