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易,60,2007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追加起訴部分應行調查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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