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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溫瑞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746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原簡易判決程序案號:96年度竹北簡字第318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業於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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