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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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