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竹交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2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倩 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