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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6794號、第6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以後「致使丁○○所有位於新竹市○○路57巷27號及新竹市○○里○○街36號之房屋建物結構嚴重毀損不堪使用並生公共危險;
甲○○所有位於新竹市○○路57巷23號1至4樓共同壁牆面高溫龜裂、內部結構及電路受損,致令不堪使用並生公共危險;
丙○○所有位於新竹市○○街38號之房屋部分燒燬及屋內物品毀損,致令不堪使用並生公共危險。」
應更正為「造成丁○○、甲○○、丙○○、陳月娟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有如附表所示之毀損情形,並致生公共危險。」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其居住之新竹市○○路57巷25號住宅,並波及如附表所示房屋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又刑法上之失火罪,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點,亦可得肯定之見解,故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仍祇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
又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仍祇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79年臺上字第1471號判例可資參照,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另觸犯同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顯有誤會,應予指明。
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及票據法等前科之素行,因電線走火引發火災造成公共危險之過失程度、使其住處及被害人丁○○等人住宅毀壞,造成之損害甚巨及坦認犯行,惟僅賠付被害人陳月娟新臺幣(下同)15萬元,尚未與其他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73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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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燒毀房屋 │毀損情形 │和解情況 │
│號│ │ │ │ │
├─┼───┼─────┼────────────────┼─────┤
│ │甲○○│新竹市中央│部分樓層北側牆輕微煙燻及龜裂。 │無。 │
│1 │ │路57巷2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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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主莊│新竹市中央│1樓部分: │無。 │
│ │錦霞,│路57巷25號│西側樓梯口附近受燃燒掉落物引發2 │ │
│ │使用人│ │次火流,西側牆壁旁之鐵架、西側牆│ │
│ │乙○○│ │壁及北側牆壁、樓梯受燒煙燻、變色│ │
│ │ │ │、碳化、剝落、塗料脫落。 │ │
│ │ │ │2樓部分: │ │
│ │ │ │擺設物品、鐵架、鐵櫃嚴重受燒煙燻│ │
│ │ │ │、變色、變形。周圍牆壁及天花板亦│ │
│ │ │ │受燒煙燻、變色、水泥剝落。且2樓 │ │
│ │ │ │通往3樓之樓梯已嚴重燒失。 │ │
│ │ │ │3樓部份: │ │
│ │ │ │四周牆壁嚴重受燒煙燻、變色、剝落│ │
│ │ │ │。南側通往4樓樓梯及西北側通往2樓│ │
│ │ │ │樓梯嚴重燒燬,僅剩金屬扶手及連接│ │
│ │ │ │地板之部份樓梯。西側臥室單人雙層│ │
│ │ │ │床舖受燒煙燻、變色、扭曲、變形,│ │
│ │ │ │天花板、橫樑嚴重受燒煙燻、變色、│ │
│ │ │ │塗料脫落、水泥剝落。樓梯附近電視│ │
│ │ │ │機、音響、播放機、熱水瓶等嚴重燒│ │
│ │ │ │燬。 │ │
│ │ │ │4樓部分: │ │
│ │ │ │內部物品嚴重燒燬,四周牆壁嚴重受│ │
│ │ │ │燒煙燻、變色、水泥剝落。西半段鐵│ │
│ │ │ │皮搭建屋頂嚴重倒塌並掉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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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丁○○│新竹市中央│1樓部分: │無。 │
│ │ │路57巷27號│前段倉庫之天花板及牆壁、物品受燒│ │
│ │ │ │煙燻。 │ │
│ │ │ │2樓部分: │ │
│ │ │ │裝潢、擺設傢俱、天花板嚴重燒燬、│ │
│ │ │ │碳化、燒失及倒塌,東側陽台天花板│ │
│ │ │ │輕微煙燻,北側鐵皮牆面牆壁嚴重受│ │
│ │ │ │燒煙燻、變色、漆面脫落、變形。南│ │
│ │ │ │側牆壁受燒煙燻、變色、剝落。 │ │
│ │ │ │3樓部分: │ │
│ │ │ │晒衣場內物品、傢俱、木質地板及隔│ │
│ │ │ │間已嚴重碳化、燒失、地板燒穿、燒│ │
│ │ │ │失僅剩「C」型鋼架橫樑。南側牆面 │ │
│ │ │ │木板隔間及水泥牆面受燒煙燻、變色│ │
│ │ │ │、剝落、碳化、燒失。 │ │
│ │ ├─────┼────────────────┼─────┤
│ │ │新竹市平和│1樓部份: │無。 │
│ │ │街36號 │受到煙燻。 │ │
│ │ │ │1樓通往2樓樓梯間部分: │ │
│ │ │ │牆壁裝潢、塑膠拉門受煙燒燻、變色│ │
│ │ │ │、熱熔、碳化;木板裝潢隔間受燒煙│ │
│ │ │ │燻、變色、碳化、燒細,置於樓梯間│ │
│ │ │ │之鐵架受燒煙燻、變色、變形,東側│ │
│ │ │ │隔間磚牆水泥橫樑及木質窗框受燒煙│ │
│ │ │ │燻、變色、碳化、燒細、水泥剝落。│ │
│ │ │ │上方天花板嚴重燒燬、燒穿、燒失及│ │
│ │ │ │坍塌。北側洗手間門框、窗框受燒煙│ │
│ │ │ │燻、變色、碳化、剝落。 │ │
│ │ │ │2樓部份: │ │
│ │ │ │西側神龕內之神桌、鋼琴、桌、椅、│ │
│ │ │ │塑膠隔間板及天花板受嚴重煙燻及熱│ │
│ │ │ │熔。中段2間臥室內部物品、傢俱、 │ │
│ │ │ │棉被嚴重受燒煙燻,木板裝潢、牆壁│ │
│ │ │ │、天花板熱熔、扭曲、變形、焦黑、│ │
│ │ │ │碳化。北側水泥牆壁、南側木板隔間│ │
│ │ │ │牆及天花板嚴重煙燻。東側房內裝潢│ │
│ │ │ │、傢俱、書桌、化妝台、木板隔間牆│ │
│ │ │ │壁、天花板木條受燒煙燻、焦黑、碳│ │
│ │ │ │化、剝落、燒穿、燒細燒失;書房東│ │
│ │ │ │側牆壁窗戶上方煙燻、變色、漆面剝│ │
│ │ │ │落較嚴重。 │ │
│ │ │ │3樓部份: │ │
│ │ │ │彈簧床及部分雜物用品嚴重燒燬,地│ │
│ │ │ │板燒燬、燒穿、部分燒失且北側磚牆│ │
│ │ │ │受燒煙燻、變色,東側樓梯木板隔間│ │
│ │ │ │牆受燒煙燻、碳化、燒失、剝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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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月娟│新竹市平和│1樓至2樓部分: │無。 │
│ │ │街32號 │室內傢俱裝潢、櫥櫃、牆壁及天花板│ │
│ │ │ │有輕微煙燻。 │ │
│ │ │ │2至4樓受燒煙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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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屋主陳│新竹市平和│1樓部份: │已由莊錦霞│
│ │月娟使│街34號 │前段工作室及中段儲藏室部分天花板│支付15萬元│
│ │用人張│ │及牆壁受到煙燻,廚房及浴廁之天花│和解。 │
│ │孫俊 │ │板、四周牆壁、炊具受嚴重煙燻。 │ │
│ │ │ │2樓部份: │ │
│ │ │ │隔間裝潢、櫥櫃、牆面及天花板煙燻│ │
│ │ │ │。雜物間內木椅煙燻、變色、焦黑、│ │
│ │ │ │碳化、剝離,牆壁及天花板煙燻、變│ │
│ │ │ │色、水泥剝落。鋁窗門框煙燻、變色│ │
│ │ │ │、熱熔、碳化、部分燒失、剝離。 │ │
│ │ │ │3樓部份: │ │
│ │ │ │東側空房周圍牆壁、天花板、門板嚴│ │
│ │ │ │重煙燻、焦黑、碳化。空房北側牆面│ │
│ │ │ │窗戶玻璃破裂。 │ │
│ │ │ │4樓部份: │ │
│ │ │ │4樓東側天花板、牆壁、地板嚴重受 │ │
│ │ │ │燒煙燻。東側牆壁上之玻璃窗受熱破│ │
│ │ │ │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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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丙○○│新竹市平和│3樓部份: │無。 │
│ │等9人 │街38號 │神龕天花板受燒煙燻較嚴重,神龕北│ │
│ │共有 │ │側走道口及牆面受燒煙燻,東側臥室│ │
│ │ │ │天花板裝潢、屋樑、木板隔間、榻榻│ │
│ │ │ │米、床鋪嚴重受燒煙燻、碳化、剝離│ │
│ │ │ │、燒細、燒穿、燒失,且南側牆面靠│ │
│ │ │ │近窗戶附近嚴重受燒煙燻、塗料起泡│ │
│ │ │ │、剝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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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丙○○│新竹市平和│北側外牆牆面受輕微煙燻。 │無。 │
│ │等9人 │街40號 │2樓部分: │ │
│ │共有 │ │輕微受到煙燻。 │ │
│ │ │ │3樓部份: │ │
│ │ │ │輕微受到煙燻。 │ │
│ │ │ │西側陽台受輕微煙燻、木板裝潢天花│ │
│ │ │ │板、擺設物品、衣物、北側牆面受燒│ │
│ │ │ │煙燻、起泡、剝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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