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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四六一五-MH號自用小客車,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七十八萬元,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分四十八期,每月一期,除第一期應付款二萬五千零二十八元外,其餘四十七期,期付二萬一千五百二十八元,並約定甲○○於清償全部分期給付價金本金及利息前,上開車輛之所有權仍屬於匯豐公司所有,甲○○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且應將該車置放於新竹市○區○○里○○○路一二五巷二二號,非經匯豐公司書面同意並辦理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甲○○不得將上開車輛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係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詎甲○○基於意圖不法利益之犯意,甲○○取得上開車輛後,旋將之交付其夫陳首維使用而將該車遷移,並於支付第一期款項後,即未依約繳納按月應付之分期付款本金及利息,並於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路○段某不詳小吃店,由陳首維將上開車輛及行車執照以八萬元之代價,出質予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雅仁」之成年男子,致匯豐公司追索無著受有一百零一萬一千八百十六元之損害。
案經匯豐公司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告訴人代理人乙○○之指訴。
(二)證人陳首維之證述。
(三)此外,並有匯豐公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查訪紀錄單、客戶催收紀錄、客戶繳款紀錄、照片四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等資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四)至被告辯稱伊不清楚不得任意將車子遷移;伊以為車子賣掉由對方繳錢,伊應有繳了三期云云。
惟查:被告既自承在前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及用印之事實,自無不知其係借款申請人,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前,不得任意將動產抵押物即前揭車輛遷移、交由其他第三人使用或為其他處分之理;
又被告雖辯稱其應已繳納三期分期款項,惟被告僅繳付第一期款項之事實,有匯豐公司出具之客戶繳納紀錄在卷可查,是被告擅自將該汽車交由其夫陳首維使用,並將之出質,且僅繳付第一期款項後即未曾再繳納餘款或與告訴人公司洽商後續處理事宜,足使告訴人債權無法獲得清償,其有牟取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所辯不足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而依修正後之折算標準,則係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之罪。
被告將標的物遷移之低度行為,為出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僅繳納第一期分期款項即未再繳款,更進而將汽車出質他人得款花用,並遷移他處而不知去向,經檢察官通緝後始到案,致告訴人催討債權無門,迄今仍未能主動履行契約或清償債務,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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