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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禁藥,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叄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92年3月31日判決確定,94年3月31日緩刑期滿。
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藥物均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復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自95年12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在新竹市○○街建國公園內設攤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意圖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
嗣於同年月7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上址為新竹市衛生局稽查人員會同新竹市警察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新竹市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及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查被告雖曾於9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92年3月31日判決確定,94年3月31日緩刑期滿,惟其緩刑期滿前未經撤銷緩刑,視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慎戒恐懼,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用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禁藥名稱 │ 數量 │
├─────────┼────┤
│雄壯(膠囊) │ 2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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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應拔麝香痔瘡膏 │ 1 條 │
├─────────┼────┤
│久戰超人 │ 4 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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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皮真平 │ 2 條 │
├─────────┼────┤
│硬老二(膠囊) │ 10顆 │
├─────────┼────┤
│金槍不倒丸 │ 4 顆 │
├─────────┼────┤
│藏鞭佛寶膠囊 │ 72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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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寶膠囊 │ 414顆 │
├─────────┼────┤
│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 513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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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康王 │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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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鞭(膠囊) │ 1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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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蜘蛛 │ 4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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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馬牌蝶戀花 │ 2 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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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潮 │ 1 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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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神油 │ 1 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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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精延時 │ 6 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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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藥膏 │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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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噴霧劑 │ 1 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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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Rose │ 1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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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綠色膠囊 │ 5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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