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竹簡,265,200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1月23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173號「嘉益影音出租店」門口,徒手竊取店門口花車上陳列之「女子校生」、「女校師監禁凌辱」VCD各1片及「癡漢女子便所」、「拳擊俱樂部」DVD各1片,得手後置於其外套左側口袋內,旋為「嘉益影音出租店」店員乙○○察覺有異,上前盤詢,而當場查獲。

二、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於未至櫃檯結帳前,將上開VCD及DVD置於自己外套口袋內之行為,然堅詞否認為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當時想要付錢,而對方認為我竊盜。

惟查:

(一)上揭「女子校生」、「女校師監禁凌辱」VCD各乙片及「癡漢女子便所」、「拳擊俱樂部」DVD各1片,係新竹市○區○○路173號「嘉益影音出租店」所有,而該店店員乙○○察覺被告於96年1月23日下午7時20分許,將上開原陳列於店門口花車上之上開VCD及DVD置入其外套左側口袋內,乃請其進入店內,並取出上開VCD及DVD等情,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證物照片2幀附卷可稽。

(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何謂貪小便宜的動作?)我當時將光碟片放在我口袋,當時我猶豫想偷...」、「我確實有行為,或有意圖要偷對方的東西...」等語,而依常情,至商店購物,於未結帳前,亦不會將物品置於如衣物口袋等隱蔽難以察覺之處,是被告確有如未經店員發現即不付款而將上開VCD及DVD取走之意圖,及客觀上竊取該等物品之行為,則被告具有主觀上對上開VCD及DVD之竊盜犯意及客觀上之竊取行為,應可認定。

是被告縱辯稱:店員走過來叫「先生」時就想要付錢等語,亦無解於其前已成立之竊盜犯意。

(三)綜上所述,被告客觀上業將上VCD及DVD揭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主觀上又顯有竊盜故意,是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長進,為圖一己之私,竊取他人財物及被害人因本案所受財物損失尚輕(共約100元),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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