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竹簡,337,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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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竹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0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可預見收集帳戶者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又對於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他人是否持以犯罪雖無確信,仍以縱他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4年9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原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使用。

嗣該取得本件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下列時、地,為詐騙行為:

㈠、94年10月16日18時7分許,以不知情之易同和(業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向雅虎奇摩公司註冊申請luckey0088 @yahoo.com.tw帳號,再以該帳號登入雅虎奇摩網站所提供之「拍賣」功能,佯登拍賣全新華碩牌筆記型電腦乙臺訊息,致林家齊陷於錯誤,以新臺幣(下同)23,300元價格出價競標而得標後,依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之指示,於94年10月25日,在臺北市○○區○○路1段某處,利用自動櫃員機,將上開款項匯入甲○○上開帳戶。

嗣因林家齊遲未收到上開商品,始知受騙。

㈡、94年11月19日晚間11時許,在雅虎奇摩即時通南部地區聊天室自稱「愛麗」(帳號為PL)之成員,與藍士欽聊天並電話聯絡,佯稱可以由提款機得知藍士欽之職業等為由,要求藍士欽至銀行提款機操作,致藍士欽不疑有他而陷入錯誤,至位於高雄市○○○路、立文路口之台新國際上業銀行提款機,依其指示操作,轉帳28,028元至甲○○開帳戶內,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又撥打電話與藍士欽聯絡,要求藍士欽再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始發覺有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2項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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