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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竹簡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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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三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汪銘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帳單客戶聯及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簽名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與乙○○本為男女朋友,二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共同前往台北市○○區○○路一段七八號四之五樓「西門大飯店」投宿,嗣因乙○○急欲上班,乃將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交給甲○○,而授權甲○○代為刷卡支付投宿費用新臺幣七百元(按此部分聲請意旨誤認甲○○亦涉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已據檢察官當庭言詞減縮)。
詎甲○○取得乙○○暫時交付授權代為支付上開投宿費用之信用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乃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連續十三次冒名乙○○,均持上開信用卡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先後十三次在附表所示一式二聯複寫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乙○○」簽名署押,而先後十三次偽造附表所示一式二聯複寫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連續十三次將上開偽造之簽帳單行使交付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以表示係「乙○○」本人持卡消費,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先由發卡銀行代為支付後,未來將依簽帳單上所示金額償還發卡銀行,嗣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店員收受各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留存,並將各該偽造之簽帳單客戶存查聯交給冒名「乙○○」之甲○○存查,致附表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店員均因之陷於錯誤,誤以冒名「乙○○」之甲○○係「乙○○」本人,乃均同意冒名「乙○○」之甲○○刷卡消費,而分別將附表盜刷金額所示價值之商品交付,甲○○因之分別詐得附表盜刷金額所示價值之商品,足生損害於乙○○、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陳 秀 子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 秀 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發卡銀行、│時間、地點│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 │簽帳單上偽造│
│號│信用卡卡號│ │ │(新臺幣)│署押枚數(二│
│ │ │ │ │ │聯式複寫) │
├─┼─────┼─────┼──────┼─────┼──────┤
│1 │台新國際商│94年1月9日│民弘加油站 │2,0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21時41分在│機台: │ │名1枚 (一式 │
│ │0000000000│新竹市自由│00000000 │ │二份,下均同│
│ │689907號 │路65號 │ │ │) │
├─┼─────┼─────┼──────┼─────┼──────┤
│2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0│統一精工股份│1,5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 3時30分│有限公司新埔│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縣新│加油站 │ │ │
│ │689907號 │埔鎮○○路│機台: │ │ │
│ │ │五埔段 938│00000000 │ │ │
│ │ │號 │ │ │ │
├─┼─────┼─────┼──────┼─────┼──────┤
│3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0│民弘加油站 │1,0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2時17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自│00000000 │ │ │
│ │689907號 │由路65號 │ │ │ │
├─┼─────┼─────┼──────┼─────┼──────┤
│4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0│民弘加油站 │1,0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2時17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自│00000000 │ │ │
│ │689907號 │由路65號 │ │ │ │
├─┼─────┼─────┼──────┼─────┼──────┤
│5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0│民弘加油站 │2,0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3時06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自│00000000 │ │ │
│ │689907號 │由路65號 │ │ │ │
├─┼─────┼─────┼──────┼─────┼──────┤
│6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民弘加油站 │2,3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 2時58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自│00000000 │ │ │
│ │689907號 │由路65號 │ │ │ │
├─┼─────┼─────┼──────┼─────┼──────┤
│7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凱悅中正KTV │1,843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 5時31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中│00000000 │ │ │
│ │689907號 │正路169號 │ │ │ │
├─┼─────┼─────┼──────┼─────┼──────┤
│8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民弘加油站 │2,00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13時52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自│00000000 │ │ │
│ │689907號 │由路65號 │ │ │ │
├─┼─────┼─────┼──────┼─────┼──────┤
│9 │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威帝美髮工作│4,384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0時50分│坊西大店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西│機台 │ │ │
│ │689907號 │大路346號2│:00000000 │ │ │
│ │ │樓 │ │ │ │
├─┼─────┼─────┼──────┼─────┼──────┤
│10│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LEVI'S │6,09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1時06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復│00000000 │ │ │
│ │689907號 │興路 46號1│ │ │ │
│ │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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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LEVI'S │8,95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1時13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復│00000000 │ │ │
│ │689907號 │興路 46號1│ │ │ │
│ │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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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LEVI'S │4,48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1時16分│機台: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復│00000000 │ │ │
│ │689907號 │興路 46號1│ │ │ │
│ │ │樓 │ │ │ │
├─┼─────┼─────┼──────┼─────┼──────┤
│13│台新國際商│94年 1月11│友升國際有限│8,680元 │偽造乙○○署│
│ │業銀行卡號│日21時44分│公司 │ │名1枚 │
│ │0000000000│在新竹市復│機台: │ │ │
│ │689907號 │興路22號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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