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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竹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五三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
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新竹縣湖口鄉○○街一七號「秋源農藥行」之實際負責人,為合格登記之農藥販賣商,其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三氯松」、「露疫清」、「強百力-501」、「果實蠅」及「克黴靈」均係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製造之農藥,屬偽農藥,竟意圖營利,而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間起,透過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鍾德琪」介紹,向自稱迦樂實業公司業務員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陳福林」購入上開偽農藥後,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甲○○亦明知位於嘉義縣嘉義市○○路六0一號「新安農農化工廠」之負責人蔡明憲(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所販售農藥之「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偽農藥,猶承前犯意,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八月二日止,以新臺幣(下同)六十萬五千元之代價,連續多次向蔡明憲購入上開偽農藥數批,再轉售予新竹地區農民施用,以獲取利益。
嗣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十時十五分許,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研究人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開秋源農業行,並於該處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偽農藥及供販賣偽農藥犯罪所用之編號七所示之帳冊二本,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四、附記事項:
(一)本案當事人之協商合意內容,除被告甲○○願受前開主文所示之科刑及從刑之宣告外,並已向聲請人所指定之公益
團體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捐款新臺
幣十萬元一節,有被告所提出之匯款執據正本一紙在卷可
查。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符合緩刑要件。
(三)另扣案之淨腐二十八包(已取樣一包送驗),經送驗後並無農藥成分,既非偽農藥,又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
知,以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審判長法官 楊 麗 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 惠 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依本法查獲之偽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 一 │三氯松 │ 2桶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 │八號扣押中(參九十五年度偵│
│ │ │ │字第三五五三號偵查卷第二0│
│ │ │ │頁)。 │
├──┼─────────┼────┼─────────────┤
│ 二 │克黴靈 │ 118包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已取樣│八號扣押中(參同上偵查卷第│
│ │ │1包送驗 │二三頁)。 │
│ │ │而滅失)│ │
├──┼─────────┼────┼─────────────┤
│ 三 │強百力-501 │ 131包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同上)│八號扣押中(參同上偵查卷第│
│ │ │ │二四頁)。 │
├──┼─────────┼────┼─────────────┤
│ 四 │果實蠅 │ 3包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同上)│八號扣押中(參同上偵查卷第│
│ │ │ │二五頁)。 │
├──┼─────────┼────┼─────────────┤
│ 五 │果實蠅(無標示) │ 2包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同上)│八號扣押中(參同上偵查卷第│
│ │ │ │二五頁)。 │
├──┼─────────┼────┼─────────────┤
│ 六 │露疫清 │ 92包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每包100│八號扣押中(參同上偵查卷第│
│ │ │公克, 註│二六頁)。 │
│ │ │記同上) │ │
├──┼─────────┼────┼─────────────┤
│ 七 │帳冊(進出貨) │ 2本 │以九十五年度箱保管字第九二│
│ │ │ │八號扣押中(參同上偵查卷第│
│ │ │ │二一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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