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竹簡,446,200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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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至第五行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犯竊盜、妨害公務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

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五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二案件接續執行,甫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外,於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雖否認有與被告乙○○共同為竊盜犯行,辯稱均係被告乙○○一人所為,雖伊有在旁邊,但並不知道被告乙○○當時正在進行竊盜犯行云云。

經查:

(一)關於本件被告二人行竊之過程,據證人洪欣雅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當日十點多我看到比較瘦的被告(乙○○)持鑰匙找另一位店員曾賢如一起打開置物櫃……。

另外胖的被告(甲○○)也跟在旁邊,置物櫃離我約幾公尺,被告二人就跟曾賢如一起去開櫃子……。」

、及證人曾賢如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帶被告二人去開櫃子…,我替他們開櫃子時,我就站在旁邊看他們二人是拿什麼東西,我看到姓黃的在搜皮夾,拿出現金,塞進自己的手機袋內,再將皮夾放回去,再將櫃子關起來,另一位胖的站在旁邊看…,他們二位偷完東西又去休息室把鑰匙放在林世傑在睡覺的床頭。」

等語綦詳,核證人二人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況且證人二人與被告二人素不相識,無任何仇恨糾紛,自無誣指被告二人之理,其等之證詞應為可採。

且被告乙○○於偵訊時自白有為本件竊盜犯行,參以查獲當時失竊財物係由被告乙○○身上起獲之情,足認當日確實是被告乙○○著手開啟置物櫃並竊取被害人之財物,而被告甲○○全程參與在旁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再查,被告甲○○於警詢時先辯稱伊當時有跟著去看乙○○在開置物櫃,但伊並不知道他正在竊取別人的財物云云;

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先改稱是伊一個人自己去開的,乙○○那時在打電腦,沒有在我旁邊云云;

之後又再度改稱偷鑰匙跟打開置物箱均是乙○○所為,乙○○在開置物櫃的時候伊有在旁邊,但不知道他在竊取別人的東西云云;

前後數度改口,已難信實。

而同案被告乙○○初稱不確定甲○○知不知道云云,後至偵查時先是稱置物櫃鑰匙是甲○○拿給我的,叫我去打開置物櫃,後配合被告改稱:是我自己一個人做的,我也沒有跟甲○○講我要偷東西的事情云云,所為供述前後翻異,亦難憑信。

況被告甲○○全程參與被告乙○○打開置物櫃及竊取財物之過程,難認其對於被告乙○○正在為竊盜之行為不知情。

綜上,被告甲○○辯稱不知情亦未參與竊盜犯行,及被告乙○○翻供迴護被告甲○○之說詞,均無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共同竊盜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被告二人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甲○○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等均年輕力壯,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與他人財產安全,被告二人均有竊盜前科紀錄,卻未見悔改,守法意識薄弱,且犯罪後供詞反覆,惟竊得物品價值不高且業據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之黑色手機袋一個,雖為被告乙○○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所用,又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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