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571,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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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惟該案有期徒刑部分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相符,已視為減其宣告刑為九月,無庸聲請裁定減刑,另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刑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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