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樓
5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九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四九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刑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