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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間某不詳時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七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0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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