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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4行關於「拘役20日」之記載,更正為「拘役30日」。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減刑案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6日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2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上開簡易判決在卷可憑。
惟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裁定減刑時,該裁定之理由欄第4行誤載為拘役20日,顯係誤寫,是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4行關於「拘役20日」之記載,更正為「拘役30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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