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間某日所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