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797,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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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9日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交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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