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03,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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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中旬起至同年三月十五日止,犯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O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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