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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間某不詳時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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