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36,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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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又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二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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