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54,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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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1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7月9日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4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9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6千元確定在案。

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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