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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人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7 日犯過失傷害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8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17號)判處拘役59日,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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