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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1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10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933號(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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