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9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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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投票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3日前某日犯共同連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6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爰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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