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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然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故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既有上述誤載情形,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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