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自,19,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丙○○
丁○○
甲○○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之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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