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訴,144,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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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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